新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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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捐赠、树木认养细则
关于“保护遗址、扮绿西安”2010年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
爱心捐赠、树木认养活动
细 则
为鼓励社会各界对陕西省唐大明宫遗址文物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大明宫基金会”)爱心捐赠、认养树木,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陕西省唐大明宫遗址文物保护基金会章程》和《陕西省唐大明宫遗址文物保护基金会捐赠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明宫基金会是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陕西省文物局。为动员全社会参与遗址公园建设,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大遗址保护和生态环保意识,陕西省唐大明宫遗址文物保护基金会发起“保护遗址、扮绿西安”2010年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爱心捐赠、树木认养活动。
第二条 本次活动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捐赠人或认养人,向基金会捐赠资金或认养树木。本次活动坚决贯彻自愿和无偿原则,禁止摊派或变相摊派,不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需提供相关法律证明的,捐赠人应主动提供。捐赠行为不得构成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第三条 基金会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基金会的来往帐目和捐助计划进行状况,均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社会监督,基金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双方协议行使职能。
第四条 捐赠、认养资金的使用范围:
此次活动募集的所有资金,将统一用于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树木种植、养护、园林绿化及基金会各项公益项目。
第二章 爱心捐赠
第五条 大明宫基金会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本次捐赠形式为资金捐赠。
第六条 有捐赠意向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与大明宫基金会联系,表达捐赠意愿。
第七条 所有捐赠收入的明细,将在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网站实时更新公布,以接受捐赠者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第八条 资金捐赠要求:
一、 汇款或现金两种方式均可,金额不限;
二、 捐赠的资金由捐赠人在大明宫基金会办公地点交付,或直接汇入基金会指定的银行专户;
第九条 大明宫基金会在接受资金捐赠时,以银行汇款票据或面交现金为确认依据;
第十条 需签订捐赠协议的,由大明宫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应明确捐赠资金的金额、兑现时间,另可约定捐赠财产用途等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大明宫基金会接受捐赠款后,向捐赠人开具统一收据作为接收捐赠的凭证。
第十二条 大明宫基金会接受外币捐赠时,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章 捐赠流程
第十三条 现金捐赠流程:
1、捐赠单位或个人向大明宫基金会提出捐赠申请,填写并提交《爱心捐赠活动报名表》;
2、捐赠现金交于大明宫基金会指定财务人员;
3、大明宫基金会开具捐赠票据;
4、对一定金额的捐赠者,授予捐赠荣誉证书或荣誉挂牌;
5、如捐赠单位或个人需要,签订捐赠协议。
第十五条 汇款捐赠流程:
1、捐赠单位或个人向大明宫基金会提出捐赠申请,由大明宫基金会详细登记捐款单位或个人信息、捐款信息等;
2、捐赠单位或个人将款项汇入基金会指定银行账户,银行汇款凭证传真至:029-86451059,并通知基金会查询;
3、款项到帐后,大明宫基金会开具捐赠票据;
4、对一定金额的捐赠者,授予捐赠荣誉证书或荣誉挂牌;
5、如捐赠单位或个人需要,签订捐赠协议。
第四章 真情认养
第十六条 认养形式:
认养人按费用标准提供资金。
第十七条 认养要求:
一、认养期自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开放之日起一年;
二、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将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绿化单位对所认养树木进行养护管理。
三、可团体或多人认养。
第十八条 认养树种及费用标准:
本次认养活动提供国槐(共180株),认养费用1000元/株/年。
第五章 认养流程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认养树木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填写《真情认养活动报名表》;
二、签订认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遵守执行;
三、现场交付认养费用或汇款至基金会指定银行账户,银行汇款凭证传真至:029-86451059,并通知基金会查询;款项到帐后,大明宫基金会开具捐赠票据;
四、授予认养荣誉证书或荣誉挂牌;
五、基金会建档备案,并将信息递交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管理有关部门;
六、组织方统一对认养树木悬挂认养标志牌。
第六章 捐赠、认养回报
第二十条 大明宫基金会将根据捐赠、认养单位或个人的贡献程度,以多种回报方式给予褒扬。具体回报方式详见《回报承诺书》。
第七章 补充说明
第二十条 活动时间:2010年3月5日-3月14日
第二十一条 咨询电话:029-86451136
第八章 捐款账号
户 名:陕西省唐大明宫遗址文物保护基金会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太华北路分理处
账 号:3700163809200012729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修改权及解释权归发布单位享有。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
陕西省唐大明宫遗址文物保护基金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